桂建管〔2023〕14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管局(委),南宁市市政和园林局,柳州市、桂林市林业和园林局,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政局,崇左市城乡综合执法局、玉林市园林服务中心、各报考人员:
为进一步充实广西公共资源(建设工程类)招标投标综合评标专家库,经研究,我厅定于2023年8月份举办2023年度广西公共资源(建设工程类)招标投标评标专家考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时间、地点及内容
(一)考试时间:2023年8月27日,结合报考情况将分批安排考试(考生无法自主选择考试日期,如遇特殊情况将推迟本次考试),请考生密切留意广西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培训中心(广西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网站“考试考核”通知动态和考务短信通知动态(请考生务必确保本人手机号码准确、勿设置考务短信拦截功能,以便及时收悉和落实考务要求)。具体考试时间以准考证标明的时间为准。
(二)考试地点:南宁市,具体以准考证标明的地点为准。
(三)考试形式:采用计算机考试(闭卷)方式进行,要求考生在计算机上作答,考试题型全部为客观题。
(四)考试内容:
⒈ 考试不指定教材。考生可自主选择正式出版的参考教材,也可使用自行编写的教辅资料。考试组织机构不组织任何培训,也不搭售任何考试教材或资料。
⒉ 国家、自治区制定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建设工程管理规范标准。
⒊ 国家颁布的《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工程建设项目合同管理》及我厅下发的最新版招标文件范本等。
⒋ 国家和自治区颁布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实施细则等。
⒌ 国家颁布的《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和自治区颁布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7〕5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桂建管〔2016〕116号)等。
二、考试对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的规定要求,考试对象需具备如下条件:
(一)熟悉国家、自治区制定的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
(二)能够熟练操作计算机;
(三)能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纪守法,无不良行为记录;
(五)身体健康,能够胜任评标工作,年龄在68周岁(含)以下;
(六)不存在曾因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存在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的行为;
(七)不存在被开除公职或被取消评标专家资格的行为;
(八)不存在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行为;
(九)不存在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记录;
(十)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且具有工程类高级职称;或者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10年且取得工程类中级职称满5年;或者取得工程类中级职称满5年并具有国家注册的一级注册建造师、注册城乡规划师、注册监理工程师、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一级注册建筑师、二级注册建筑师、注册设备工程师、注册土木工程师或注册电气工程师其中之一的执业资格。
三、考试报名、审核及相关流程
报名方式为个人自愿报名或单位推荐(经本人同意),符合上述考试对象条件的人员均可自愿报考。报考人员必须完成网上报名、照片审核、现场资格审核确认程序后方可参加考试。报考人员若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网上报名、现场资格审核确认,均视为自动放弃报考,逾期不再受理补报。
(一)网上报名时间与方法:
全区统一网上报名时间:7月10日上午9:00~7月14日上午12:00,逾期报名不予受理。网上报名操作流程见附件1。
(二)照片审核:
报考照片要求为考生本人电子版标准证件照片(符合近期正面免冠、彩色、清晰、不戴首饰等标准证件照片要求),此照片将应用在准考证和合格证书中(如考生在办证过程中提出更换照片即视为替考,该考生的考试成绩和合格证书作废,并对该考生处以禁考2年、记为不诚信行为入库等处罚)。只有照片审核通过的人员,才能进行后续报考操作;不使用近期正面免冠彩色证件照片的人员,将无法完成后续报名操作。使用非本人相片填报的考生,将视为替考(将被禁考2年)。照片一经审核通过将不能更换,否则将视为替考行为(将被禁考2年)、并记为不诚信行为入库。
照片审核成功后,用A4纸打印《考试报名表》1份。
(三)资格审核现场确认时间与方法:
已在网上报名的报考人员,需按属地原则到自主填报的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考试管理机构(详见附件3)进行现场资格审核确认(区直及中直驻桂单位报考人员到单位所在市参加现场资格审核)。
⒈ 现场资格审核确认时间:7月17日~7月20日(上午9:00~11:30,下午15:00~17:30)。
⒉ 现场资格审核确认时需提供相关材料及要求:
(1)报考人员需提交的纸质材料:A4纸打印的《考试报名表》1份(经工作单位初审,同时在相应栏目内签署审查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身份证、学历证书、职称证书、注册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复印件上必须加盖工作单位印章、证明与原件相符,原件现场核验后退回)。
(2)报考人员对提交的报考资历(学历)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如提交虚假、无效资历(学历)的,一经发现,取消报考资格;已参加考试且成绩合格的,不发放证书或取消已取得的证书。情节严重者将被禁考2年、并记为不诚信行为入库。如为报考单位造假原因的,还将记为单位不诚信行为入库、并停止该单位报考资格1年。
(3)考生承诺书(样式见附件5,要求A4纸打印、报考人员签字并按手印)。
(四)各市考试管理机构报送材料要求: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考试管理机构务必于7月24日上午12:00前将审查合格的本市考生报名资料报至广西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培训中心(南宁市金湖路58号广西建设大厦2楼204室,邮编:530028,联系人:万利立)进行终审,逾期不予受理。要求提交的纸质材料包括:
(1)经审查合格的报考人员《考试报名表》1份,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考试管理机构在相应栏目内签署审查意见并加盖公章)、考生承诺书1份,身份证、学历证书、职称证书、注册证书的复印件各1份(《考试报名表》装订在第1页,其他材料装订附后);
(2)经审查合格的报考人员《报名汇总表》1份(详见附件6)。
(五)考试费用与考试资格:
考试不收费,请报考人员于7月26日上午11:30前登录报名系统查看资格审核状态,状态为“已审核”视为报名成功(否则视为报名最终审核未通过)。
报考人员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网上报名、报考资格审核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考试报名。报考人员已通过资格审核无故不参加考试的,为了防止公共资源浪费,将对无正当理由缺考的报考人员采取停考一个年度的措施(停考至2024年12月31日止)。
因正当理由无法参加考试的考生,请在考前按规定程序办理书面请假手续(请假审批表样式详见附件7;请在考前工作日办公时间将材料电子版发送至电子邮箱:ksshzl@163.com),审批通过后记为“正当请假”。如未按时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的或请假审批不通过的,将记为“无正当理由缺考”、并将被停考一个年度(停考至2024年12月31日止)。
(六)准考证打印时间与方法:
审核合格的人员,请于8月22日上午9:00~8月27日上午12:00登录网报系统打印准考证(须打印出照片、自贴照片无效,黑白、彩色均可)。请各单位(考生)在截止时间前完成准考证打印。(根据实际情况有可能推迟准考证打印时间,请考生密切留意网站“考试考核”通知动态和考生本人手机短信通知动态。)考生如有篡改准考证(视为伪造、变造证件)等不诚信行为的,将被处以禁考2年(停考至2025年12月31日止)、记为不诚信行为入库等处罚;如为报考单位造假原因的,还将记为单位不诚信行为入库、并停止该单位报考资格1年(停考至2024年12月31日止)。
四、成绩管理
考试合格分数线为60分,考生交卷时,可在考试机上直接查看考试成绩和合格与否。考试合格者,获得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库入库资格。考试合格人员可在考试结束7个工作日后自行登录(通过原报考账号登录)广西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培训中心(广西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网站(http://www.gxcic.net/gxzczx/),进入“快速通道”下“考试考核”中广西公共资源(建设工程类)招标投标评标专家考试栏目,查询成绩和下载打印电子证书,并按照桂建管〔2019〕14号的相关要求通过登录网站,在广西房屋和市政工程评标专家管理系统自行注册并登录系统,自行录入个人相关信息。为简化办证工作流程,进一步推进服务提速增效,不再通过网站发布考试合格人员名单。
五、其他事项
(一)请各市积极组织规划、设计专家报名参加本次广西公共资源(建设工程类)招标投标评标专家考试。
(二)联系方式:
报考条件咨询电话:0771-2260298。
考试考务咨询电话:0771-5583251转2。
(办公时间:南宁市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
“桂建云”系统注册登录问题(仅限处理“桂建云”注册登录问题)请联系客服人员(电话:4008855638)进行处理,也可以通过“桂建云”网站首页右侧的在线客服咨询处理。
培训考试系统问题请联系客服人员(电话:4009980000、邮箱:gxjsw@qq.com、广西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培训中心网站首页右侧的在线客服咨询;仅限处理报名系统问题)。
附件:1.网上报名操作流程及注意事项
2.考试纪律要求
3.广西公共资源(建设工程类)招标投标评标专家
考试管理机构联系方式
4.工程类职称及年限要求
5.考生承诺书
6.报名汇总表
7. 评标专家考试请假审批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7月5日
文件下载:
附件1-7.doc